【n4687102】評論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Tea Tai】評論
口訣:年過四十的男人,應該要努力增:徵收強:強制執行髮:法院之判決際:繼承線以上行為,為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應登記,始得處分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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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Tea Tai】評論
口訣:年過四十的男人,應該要努力增:徵收強:強制執行髮:法院之判決際:繼承線以上行為,為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應登記,始得處分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