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142291】評論
土地法 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lisa】評論
土地法 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五餅】評論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土徵3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