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人於民法中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何者不屬之?
(A))權利能力
(B))侵權行為能力
(C))自由權
(D))名譽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4167
統計:A(24),B(133),C(377),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權利能力,此乃構成法人法律人格的基礎,由於此項能力,使法人在法律制度上成為權利及義務的主體。法人在法律上成為「權利主體」,雖與自然人立於同等主體地位,但與倫理上的自然人不同,法律賦予法人者實際上只是「權利能力」而已。法人不能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自然人的人格權,也不產生身分法上的法律關係,但具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法人的權利能力系由法律所賦與,與自然人不完全相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明文加以規定;法人自何時開始取得權利能力,至何時權利能力始為終止,法律並無規定。一般認為法人因向主管機關(法院)登記而成立(民法第三十條),所謂登...

【用戶】Peggy Hsi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 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有哪些? 如最佳解所提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嗎?之前背口訣:"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以為這就是自然人專有的權利...

【用戶】Bill La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想像是公司....所以沒有人身自由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