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吊扣其駕駛執照 6 個月。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6779
統計:A(66),B(77),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傻小德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