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花 × 花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105.11.16)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用戶】Chen Chi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看了好久終於看懂了......也就是說違規行為終了之日起七天內,"民眾"可以檢舉(第7-1條),過了七天就只有"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能主動舉發(第 90 條)!※個人淺見,歡迎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