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 2 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項所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