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羅生】評論
第47條(特教成效之評鑑)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Yu-chiao Lee】評論
「技職教育審議會」2年「特教評鑑」3年「環境教育檢討」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