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評論
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10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瑞娥】評論
第 3 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一、客車:(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 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 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 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二、貨車:(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三、客貨兩用車:(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 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二)小客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