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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9條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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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條例 第8條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