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下列有關國宅買賣事件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就申請者中決定何者具有承買資格,具有公權力屬性
(B)主管機關與具有承買資格者簽訂買賣契約,屬於私法關係
(C)所有人將國宅非法使用,主管機關依法收回該住宅及基地,此類「收回國宅」之決定具有公權力屬性
(D)政府出售國宅的行為屬於「行政私法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4698
統計:A(67),B(63),C(601),D(235),E(0)

用户評論

【用戶】masaka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屬雙階理論 核定國宅資格為公法,與人民簽約為私法,非法使用也屬私法

【用戶】愛老虎油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3F 大大 謝謝!!

【用戶】Wabing W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所有人將國宅非法使用,主管機關依法收回該住宅及基地,此類「收回國宅」之決定具有公權力屬性 困惑著我

【用戶】fangda19911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擷取釋字540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辦理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等方式為之。其中除民間投資興建者外,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上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住宅出售後有該條所列之違法情事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為民事事件,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對此類事件,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民事庭不得以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另有行政法院可資受理為理由,而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