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廠商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自辦之採購案件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A)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C)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D)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esam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用戶】Eugene O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主張因機關招標、審標、決標違反法令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爭議屬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得更提起申訴。履約走調解

【用戶】Ses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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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主張因機關招標、審標、決標違反法令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爭議屬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得更提起申訴。履約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