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評論
For A申訴>>依採購法83★,★★★★...
【Lan A】評論
解析: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又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記錄,記載調解的經過、結果與期日的延展及附記事項;所以一旦成立調解,應有下述二點作為:1、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的內容作成「調解成立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參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2、「調解成立書」應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參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至於「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