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 第四條第十六款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郵政法第十五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郵政法第十六條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郵政法第十七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