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800727】評論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15%,在省不得少於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的35%。
【我要當公務員】評論
總統府(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並將於101年1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3條將教育經費法定下限由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提高至 22.5% 。這兩題有相同嗎?
【ao4936】評論
1.憲法的教育科學文化支出保障條文在民國八十六年被國民大會凍結其效力,另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