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契約後,即向法院聲請認可。甲於同年5月死亡,法院於同年6月認可戊、丁之收養關係。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丙、丁共同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單獨繼承
(D)丙、丁共同繼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9867
統計:A(84),B(245),C(5),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何謂遺囑執行人

用户評論

Lydia168888】評論

跟5F同樣問題。甲5月死亡,若5月底已確定可以分遺產,那丁不是可以先分得遺產了嗎?因為6月法院才認可裁定確定啊!雖然會溯及至4月,

Ting-Yu Chen】評論

就算拿到遺產還是可以撤銷吧,基本上丁與戊的收養契約成立就不具繼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