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7桃園正式老師❤️函庭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特殊教育法》第9條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憲法》第16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國民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5%★《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中央政府編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
【用戶】107正取二謝謝阿!!就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剛剛查憲法 為什麼跟樓上差那麼多?? 標準一樣,描述不同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其他跟樓上一樣
【用戶】小昱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第三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