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白】評論
公司法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
【花興大】評論
wcsunnystarya★★,★★★★★★★...
【天翔】評論
特別決議:2/3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1/2...
【Cynthia】評論
A 公開發行公司連年虧損,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故擬聲請重整,其請教律師關於公司重整的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A)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股東得提出聲請(B)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提出聲請(C)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D) A 公司為聲請者,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公司法§282I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A)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B)三、工會。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公司法§282II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