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實行收受賄賂之行為,關於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B)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
(C)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D)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得減輕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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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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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ミヤザ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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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