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noname Kuo】評論
會稿應注意事項如下:(一) 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二) 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三) 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四) 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Shi Jou】評論
下而有關公文會稿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有誤?(D)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後,雖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再送會 (A)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B)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C)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紫夢幻影】評論
下而有關公文會稿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有誤?應改為下面有關公文會稿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