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教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為誤?
(A)進修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
(B)教師有擔任導師的義務
(C)如有需要,教師可將學生資料告知他人
(D)教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2991
統計:A(35),B(54),C(2453),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教師權利義務第16、17條

用户評論

吳惠如】評論

對啊,又比如小孩送急診時,醫護人員若有需要與家人立即溝通,校方或教師不是應該提供幼兒家裡人的連絡方式嗎?

lovelyangel_e】評論

需要不等於必要 如果受到家暴 應該是必要提供資料把 我是這麼想的。。

還是幸運草】評論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