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決定如係指明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原處分機關查明事實後,亦不得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
(B)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
(C)依實務見解,行政機關重為處分時,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D)訴願決定意旨應包括作成訴願決定主文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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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andy】評論

訴願法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Kai Tien】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世事兩茫茫】評論

(A)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都是拒絕未經重新實體審查:重複處分-拒絕(只是觀念通知)經重新實體審查:第二次裁決-拒絕 (C)如原處分事實認定錯誤或法規適用錯誤,作成違法較輕處分,基於正確認識用法.依法行政,可另為合法較重之處分ex:補稅50萬+50萬=補稅50(實際應為100萬)

Be the Light】評論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得重為更不利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問題,作成決議,內容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