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評論
訴願法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
【Kai Tien】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世事兩茫茫】評論
(A)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都是拒絕未經重新實體審查:重複處分-拒絕(只是觀念通知)經重新實體審查:第二次裁決-拒絕 (C)如原處分事實認定錯誤或法規適用錯誤,作成違法較輕處分,基於正確認識用法.依法行政,可另為合法較重之處分ex:補稅50萬+50萬=補稅50(實際應為100萬)
【Be the Light】評論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得重為更不利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問題,作成決議,內容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