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某甲原任職 A 區公所民政課課長職務,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因個人因素辭職,而在若干年後,應徵 B 公立國民小學第七職等組長職務並經錄取,某甲依規定應敘幾職等多少俸級?
(A)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B)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五級
(C)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
(D)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8992
統計:A(105),B(7),C(171),D(7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1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之調任)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Hui】評論

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630)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 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