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保護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權益,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二、前揭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計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