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1.(※) 依所得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係以下列何者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
(A)個別年度
(B)歷年累積
(C)每二年度
(D)每五年度。〈所66-9、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3158
統計:A(29),B(5),C(3),D(0),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為計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之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