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03年8月全面實施12年國民教育,不包含大學。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382摘錄:(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關考古題:(看完考古題就得到本題答案了)7 依司法院大...
【用戶】李珮綺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保障12年國民教育,到高中憲法 第 22 條 (概括權利規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712(收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