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用戶】ʕ•ٹ•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