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因與鄰居 A 發生激烈口角,一時衝動將 A 以球棒打死。事後甲慌張跑回家找其兄乙幫忙,二人共同決定將屍體掩埋湮滅罪證,並一起加以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B)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C)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D)甲乙皆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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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lo2221o34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什麼是湮滅證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

【用戶】wlo2221o34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什麼是湮滅證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

【用戶】清茶大大

【年級】

【評論內容】刑法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 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為「他人」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或是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932號刑事判決)

【用戶】Colin Ti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 因乙為甲之直系血親,故依同法167條之規定,乙應減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