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e Lee】評論
憲法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我本來也覺得B怪怪的後來查了一下
【wwwxyz2】評論
(A)已受罪刑之宣告經大赦者,其宣告為無效(正確,赦免法第2條)(B)特赦案須經立法院議決(錯誤,依據憲法63條只有大赦)(C)減刑皆為全國性(我只知道赦免第6條規定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D)復權者,溯及既往恢復被褫奪之公權(錯誤,赦免法第5條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沒有溯及既往.
【黃俊】評論
(A) 大赦-無罪-已受罪刑之宣告無效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已受罪刑之宣告經大赦者,其宣告為無效(B)大赦案須經立法院議決 (C)減刑非為全國性(D)復權者,恢復被褫奪之公權 也就是回復到你可以參選公職,而非溯及到回復你公職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