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k Chen】評論
第 81 條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Rita】評論
雖然看法條知道再申訴已經是最終途徑了,但有沒有人可以解釋一下為甚麼不能再走行政訴訟呢?
【追逐夢想成真】評論
1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後確定,不得以同事件提再申訴2不得提行政爭訟
【林恩】評論
對工作環境或所為管理不滿,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以保障法第77條以下申訴途徑向機關內部提起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不服,可透過機關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再申訴已是終局,無法再提起行政訴訟。需針對行政處分才有25條復審、行政訴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