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 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七、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十、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 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 推介或勸誘。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 ,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