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五條 本行為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第二條業務及其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或宣傳: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二、DM、信函廣告、貼紙、日(月)曆、投資說明書、傳單、電話簿等印刷物。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五、自動電話系統、網頁、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其他電子傳播方式。六、新聞稿。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本行為規範所稱銷售文件,指向投資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投資人須知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之概況資料。第六條 本行為規範所稱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指為促進業務為目的,以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或其他營業活動等方式進行業務之推廣或招攬,以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上述或透過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意見之方式,發表或進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分析活動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