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u】評論
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自由權補充教師聘任...
【xuan】評論
《憲法》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
【FangYu】評論
《憲法》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