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99,B:15,C:685,D:14,E:0
難度:非常簡單
【whappy501】評論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屬於C強制辯護之案件,原審審判筆錄,雖有律師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字樣,但核閱卷宗,該律師未曾提出任何辯護書狀或上訴理由書狀,與未經辯護無異,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不合。 裁判字號:68 年台上字第 1046 號裁判日期:民國 68 年 04 月 25 日要旨: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解題專用】評論
42 某甲涉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非經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 此屬何種制度?(A) 選任辯護(B) 任意辯護(C) 強制辯護(D) 自由辯護答案:C這通常在被告面臨可能判處重刑或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情況下應用,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EN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