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y621】評論
法規名稱:期貨商管理規則 EN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Fei】評論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如下,並自即日生效。一、為保護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權益,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二、前揭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計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