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a Rain L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議事錄未定(有沒有三讀通過)是內部程序自律事項,非可以審查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用戶】Lina Rain L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程序(有沒有三讀通過)是內部程序自律事項,非可以審查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即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用戶】林小宇
【年級】
【評論內容】C§63立院有議決法律案之職權→為立院職權行使法之法源依據(§7)立法程序包含立委之出席&議決之法定人數(立院職權行使法§4,6)如果「議事錄已顯示」委員出席未達法定人數,個人認為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C基本原則。案#342解釋文意旨,法律之無效不以牴觸C為限,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認牴觸C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議決程序),釋C機關仍得宣告其無效So(B)若說明顯無決議通過,依解釋意旨才算明顯重大… (C)委員會審查是介於一讀與二讀兩重要程序間之流程,非立法過程中之「關鍵」,應判與前二選項同為非明顯重大之瑕疵,依議會自律原則由立院自行認定。 (D)議事錄已顯示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縱非直接違反C本文;依前判斷應認其有牴觸C之重大明顯瑕疵。 個人想法,如有錯誤,請高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