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44號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依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不符合,此無異容許主管機關就政治性言論,進行事前審查,違反言論自由保障
【用戶】徐可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具聲請書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也就是違及1國家主權和2民主憲政才不可成立•••••防衛性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