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雇主?
(A)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B)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C)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D)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7838
統計:A(2),B(2),C(45),D(87),E(0)

用户評論

林廷英】評論

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n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其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n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n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n勞資會議制度的設計,是藉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舉行定期會議,利用提出n報告與提案討論的方式,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創造出勞資互利雙n贏的願景。 

coffee】評論

D 法律顧問 專家 學者等等之類 

miniyamp】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2條定義雇主:謂(A)僱用僱用勞工之事業主、(B)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C)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因此(D)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