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in Chang】評論
1.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不得設立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2.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0)
【Ke-Lun Chen T】評論
九樓錯得太誇張了八不能那樣整理八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
【盧妍蓁】評論
C.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11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D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4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