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15.(※) 公示送達係將稽徵文書粘貼於稽徵機關牌示處後,並登載於何處始發生送達效力?
(A)新聞紙
(B)報章雜誌
(C)稽徵機關發行之刊物
(D)法院公報。〈稽18條文已刪除改依行政程序法78及81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75
統計:A(21),B(4),C(5),D(8),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18條條文已刪除改依行政程序法78、81條依行政程序法 第78條(公示送達)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81條(公示送達之生效日)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