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崴翔】評論
三樓ˉ,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就是公告的方式ˉ!所以依據法規若有情況急迫則不須公告
【王28】評論
謝謝 我誤會法條的意思了~
【uu】評論
(A) 一律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B) 情況急迫時,亦須刊登新聞紙公告 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C) 應將修正內容公告,廣泛周知 (D) 一律須經上級機關之核定 第 157 條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