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關於公物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公物在公法之目的範圍內,一般而言不具有融通性
(B) 債務人所管有之公物,如屬於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C) 公物因提供於人民共同使用,其所有權皆屬於行政機關
(D) 道路、河川等公共公物之利用,若超出道路等使用目的範圍而為特別使用時,須經公物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404
統計:A(305),B(243),C(3558),D(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公物的特徵、公物與營造物

用户評論

葉千尋】評論

因為 一種情形叫私有公物,例如:既成道路、行政機關向民間租用的辦公大樓,性質上雖為公物,所有權卻是私人。

Mini (相信自己!)】評論

請問公共用物不是可以買賣嗎?只要不改變使用目的就行不太懂為何公共用物為非融通物

不明】評論

回6F「一般而言」指的就是「原則上」原則上 公物是不得買賣的例外 才是在合目的的情況下得以轉讓(如他有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