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下列何者屬於司法自我抑制的產物?
(A)事前抑制禁止理論
(B)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
(C)統治行為論
(D)明確性理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6364
統計:A(212),B(131),C(414),D(199),E(0)

用户評論

阿強】評論

司法自我抑制:不得憑藉權力干涉司法審判。 禁止事前抑制原則:不做事前審查,只事後追懲。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保障言論自由,此言論在當時,如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即予以限制。明確性理論:授權明確性原則。 統治行為: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328)。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如果"司法自我抑制"的意思是"不得憑藉權力干涉司法審判",那跟C有什麼關係呢?我以為"司法自我抑制"是說司法權自己約束自己,訂定說某個領域是不能由司法審查(例如統治行為)?是否有人可以再補充或解釋?

YH C】評論

如果以這篇(https://www.npf.org.tw/1/1432)第一段解釋:「『統治行為論』……主要在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上……行政權得有其獨立專斷之部分,其強度甚至可達到不受立法權監督」似乎比較能貼近「司法自我抑制」:不得憑藉權力干涉司法審判?

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統治行為論是指,「國家統治作用中,屬於高度政治性的行為,即使在法的範疇可以判斷,但因為可能造成無法收拾的重大憲政危機,此時違憲審查必須採迴避方式對應」from 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