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Mi Je】評論
(A)實施面談時,均不得於夜間為之 原則8-18。但經同意最晚可到22點(B)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 原則如選項(所以B正確)。例外,必要時得錄影(C)實施面談人員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原則四職等二人。但六職等以上,得以一人為之(D)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之面談,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當然是兩岸條例為優先
【豬如】評論
(D)應該是在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的第2條,1樓講的是對的,這辦法至少目前到今年沒修過
【嵐曦】評論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A) 第8條第2項:實施面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22時截止。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時,逾時由面談人員安排住宿處所,等候翌日接受面談。(B) 第9條第1項: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全程錄影。(C) 第7條第1項: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以一人為之。(D) 第2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