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益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益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為法或不當情事,致損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之友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不得為之。
【努力吧】評論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n,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n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n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n,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錯字,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