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A)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之代位求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5號解釋文略以:「據此以觀,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所墊償者,原係雇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務;其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下同),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其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A為私法性質(B) 私立大學勒令學生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