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 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 「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 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 關」或「貴單位」。
【Li Si】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十八、公文用語規定如下:(三) 直接稱謂用語: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 「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 稱「本」。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 貳、公文製作 11 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對團體稱「貴」,自稱「本」。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 機關」或「貴單位」。(四) 間接稱謂用語: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銜」。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