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多少金額以下?
(A)十萬
(B)十二萬
(C)十五萬
(D)二十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0816
統計:A(213),B(112),C(1089),D(56),E(0)

用户評論

Mei Wen Wang】評論

第 48 條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持之以恆】評論

6000~ 3萬也是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