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 Wen Wang】評論
第 48 條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持之以恆】評論
6000~ 3萬也是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