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A)會計法 第 67 條會計報告、帳簿...
【加油就對了】評論
會計法(A) 第 67 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陳芳逸】評論
第 67 條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 40 條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