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評論
因為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該違法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故甲要先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先確認"已消滅的行政處法違法",再請求國家賠償,或者得依照行訴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參照法條: 第 6 條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本題癥點)之訴訟,亦同。 第 7 條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法條附上一起複習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
【小銀】評論
請看行政訴訟法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所以甲要請求國賠,必須先確定以前那個早就被行政機關自己撤銷的行政處分違法,才能去走國賠程序(先協議,後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