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